加强国际法院

(这是该法案的第41条 World Beyond War 白皮书 全球安全体系:战争的替代品。 继续 | 以下 部分。)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或“世界法院” 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 它裁定各国提交给它的案件,并就联合国和专门机构提交给它的法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出15名法官,任期九年。 通过签署“宪章”,各国承诺遵守法院的决定。 提交材料的缔约国必须事先同意,如果法院接受其提交,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果双方事先同意遵守这些决定,则决定才具有约束力。 如果在此之后,在极少数情况下缔约国不遵守该决定,则可将该问题提交安全理事会,以便它认为必须采取行动使国家遵守(因此将其纳入安全理事会的否决权) 。

它为其审议所依据的法律渊源是条约和公约,司法判决,国际惯例以及国际法专家的教诲。 法院只能根据现有条约或习惯法作出裁决,因为没有立法法律体系(没有世界立法机构)。 这使得做出曲折的决定。 当大会就国际法中任何情况下是否允许威胁或使用核武器征求咨询意见时,法院未能找到允许或禁止威胁或使用的任何条约法。 最后,它所能做的就是建议习惯法要求各国继续就禁令进行谈判。 如果没有世界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定法律,法院仅限于现有的条约和习惯法(根据定义总是落后于时代),从而使其在某些情况下只是温和有效,而在其他情况下却毫无用处。

安全理事会的否决权再次成为对法院效力的限制。 如果是 尼加拉瓜与美国 –美国以明显的战争行动开采了尼加拉瓜的港口–法院裁定对美国不利,因此美国退出了强制管辖权(1986年)。 当此事提交安全理事会后,美国行使了否决权,以避免受到惩罚。 1979年,伊朗拒绝参加美国提起的诉讼,并且不遵守判决。 实际上,如果这五个常任理事国影响了他们或其盟友,他们就可以控制法院的结果。 法院必须独立于安全理事会的否决权。 当安全理事会需要对某成员强制执行一项决定时,该成员必须根据罗马法的古老原则退缩:“任何人不得就其案件进行审判。”

法院也被指责有偏见,法官投票不是为了纯粹的正义利益,而是为了指定他们的国家的利益。 虽然其中一些可能是正确的,但这种批评往往来自失去案件的国家。 然而,法院遵循客观规则越多,其决定所承担的权重就越大。

涉及侵略的案件通常不是提交法院,而是提交安全理事会,但具有所有限制。 法院需要有权自行确定其是否具有独立于国家意愿的管辖权,然后需要检察机关将国家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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