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國土地上採取行動對抗美國的核武器 - 活動家們為德國的Buechel核武器基地帶來“CEASE AND DESIST”命令

活動人士向德國比歇爾核武器基地發出“停止和製止”令

2019 年 7 月 14 日

今天清晨,XNUMX 名國際和平活動人士進入法蘭克福西南部的比切爾空軍基地,遞交了一份自稱的《條約執行令》,宣佈在該基地共享美國核武器是“犯下戰爭罪的犯罪陰謀”。

帶著打印的“停止令”進入基地大門後,他堅持要見基地指揮官親自下達命令。

“我們拒絕參與這起犯罪活動,”伊利諾伊州芝加哥創意非暴力之聲的布賴恩·特雷爾 (Brian Terrell) 說。 “我們呼籲立即將核彈歸還美國。 德國人希望這些核武器離開德國,我們也是如此。”

該群體包括來自德國、荷蘭、英國和美國的人。 所有 XNUMX 人均被軍事和民事當局拘留,並在提供身份證明後被釋放。

這是美國和平活動人士代表團連續第三年與歐洲和其他國家一起在比切爾抗議美國核武器。 當地組織“廢除核武器非暴力行動”(GAAA)召開國際行動週,要求永久廢除美國核武器、取消用新型氫彈取代當今 B61 的計劃,以及德國批准 2017 年《禁止核武器條約》核武器。

“發出‘停止令’是一種預防犯罪的行為,”美國和平組織核觀察組織、美國代表團協調員約翰·拉福奇說。 “當局認為這次闖入屬於非法侵入行為。 但這些核彈威脅違反了《聯合國憲章》、《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 2017 年《禁止核武器條約》。” 他補充說:“制止政府犯罪行為是負責任公民的義務。”

這些活動人士包括:(來自美國)Susan Crane、Richard Bishop、Andrew Lanier, Jr.、Brian Terrell、Ralph Hutchison 和 Dennis DuVall; (來自英國)理查德·巴納德; (來自荷蘭)Margriet Bos 和 Susan van der Hijden; 以及(來自德國)Dietrich Gerstner 和 Birke Kleinwächter。

來自阿姆斯特丹的 Susan van der Hijden 剛剛從美國回來,她參觀了位於堪薩斯州堪薩斯城的一家工廠,該工廠正在生產新型替代炸彈(稱為 B61-12)的零件。 范德希登說:“在比切爾進行的使用美國氫彈的計劃和訓練是不合法的,因為自二戰後的紐倫堡審判以來,組織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一直是一種犯罪行為。”


條約執行令
德國布赫爾空軍基地

特此命令您永久停止和停止在比切爾空軍基地部署任何核武器。

根據《聯合國憲章》、國際法院 8 年 1996 月 5 日以及《禁止核武器條約》的授權,目前位於比切爾空軍基地的所有核武器均應立即移走並歸還潘泰克斯位於美利堅合眾國德克薩斯州阿馬里洛的設施,將根據美國在 1970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第六條中的承諾立即拆除。

10 年 2019 月 XNUMX 日發布。

國際條約執行小組


核武器是非法的——布歇爾是一個犯罪現場

幾十年來,美國軍方一直在德國領土上部署核武器。 在比切爾,第 702 彈藥支援中隊負責部署和威脅使用其“一級”B61 重力炸彈庫存。

10 年 2019 月 XNUMX 日,我們從美國和許多其他國家來到比切爾空軍基地,制止正在進行的利用這些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犯下戰爭罪行的犯罪陰謀。

每一枚 B61 核彈的設計目的都是釋放無法控制且不加區分的熱量、爆炸和輻射。 因此,任何計劃、準備、擁有、部署、威脅或使用 B61 核彈任何變體的行為事實上都違反了強制性法律規則,包括戰爭法、人道主義法或紐倫堡法的規則和原則。原理。[1] 這些武器是危害人類和地球本身的罪行。

作為預防犯罪和負責任公民的行為,我們來這裡是為了抵制美國和德國空軍正在進行的大規模毀滅性非法陰謀。 我們在這裡代表所有沒有意識到這種計劃對生命、自由和地球構成生存威脅的人; 他們不知道禁止規劃核戰爭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禁令; 或者感到無力對布切爾空軍基地的犯罪戰爭計劃採取有效行動。

我們按照共同人道法、關於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的條約以及國際法院的權威意見行事,該意見稱:“法院認識到……使用核武器可能構成災難為了環境。 法院還認識到,環境不是一個抽象概念,而是代表人類(包括未出生的後代)的生存空間、生活質量和健康。 ......核武器的破壞力無法被空間或時間所遏制。 它們有可能摧毀地球上的所有文明和整個生態系統。 [2]

出於這些原因,在我們的良心、國際法院的法律權威以及紐倫堡原則所承認的每個人採取行動的道德義務的指導下,我們呼籲比切爾空軍基地的人員、權力和當局採取行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立即停止部署在那裡的美國 B61 核武器,並要求從德國主權領土上永久清除這些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此外,我們呼籲將這些武器歸還給美利堅合眾國,即位於德克薩斯州阿馬里洛的潘泰克斯工廠,以便立即拆卸、拆除和處置。
[1] 密歇根大學國際法教授安娜貝爾·L·德懷爾 (Anabel L. Dwyer) 表示:“美國、德國和北約都知道,每一枚 B61-3 和 B61-4 核彈的設計目的都是為了釋放無法控制和不加區分的熱量,爆炸和輻射。 B61-3是一種170噸的核武器。 B61-4 是一種 50 公斤重的武器。 因此,任何計劃、準備、擁有、部署、威脅或使用 B61 核彈任何變體的行為事實上都違反了強制性法律規則,包括戰爭法、人道主義法規則和原則或《紐倫堡原則》 ”。

[2] 威脅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8 年 1996 月 XNUMX 日的諮詢意見,
國際法院,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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