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證明,管理國際和國內衝突的反動方法和既定機構是不充分的,往往是不充分的。
改革聯合國可以而且需要在多個層面進行。
安全理事會的組成和方法已經過時,只有在保持或恢復和平方面效果最低。
國際法院或“世界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
以軍事化解決方案為基礎的集體安全傾向於威脅或實際進行更大規模的戰爭,以阻止或防止小型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