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證明,管理國際和國內衝突的反動方法和既定機構是不充分的,往往是不充分的。
一個非常實用的國際法體系已經發展了幾個世紀,需要進一步發展成為和平系統的有效組成部分。
“聯合國憲章”不禁止戰爭,它禁止侵略。
國際法院或“世界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
國際法沒有明確的領域或理事機構。 它由管理不同國家,政府,企業和組織之間關係的許多法律,規則和習俗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