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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 它不會取締戰爭,也不會侵略。 雖然“憲章”確實使安全理事會能夠在侵略的情況下採取行動,但在其中找不到所謂的“保護責任”的理論,而西方帝國冒險的選擇性理由是一種必須結束的做法。 。 “聯合國憲章”並未禁止各國採取自衛行動。 第51條規定:
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措施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前,如果發生針對聯合國會員國的武裝襲擊,本憲章的任何規定均不得損害個人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 會員國在行使這種自衛權時採取的措施應立即向安全理事會報告,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安全理事會根據本憲章在任何時候採取此類行動的權力和責任。認為有必要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
此外,“憲章”中沒有任何內容要求聯合國採取行動,而且確實要求衝突各方首先嘗試通過仲裁解決爭端,然後通過其所屬的任何區域安全系統採取行動。 只有這樣才能由安全理事會負責,而安理會通常會被否決條款賦予無能為力。
儘管取消戰爭形式包括在自衛中進行戰爭是非常可取的,但很難看到在完全發展的和平系統到位之前如何實現這一目標。 但是,通過修改“憲章”,要求安全理事會在其開始後立即處理任何和所有暴力衝突案件,立即採取行動,通過實施停火來製止敵對行動,可以取得很大進展。 ,要求在聯合國進行調解(如果需要,在區域合作夥伴的幫助下),並在必要時將爭議提交給聯合國 國際法院。 這將需要進行下列幾項進一步的改革,包括處理否決權,轉向非暴力方法作為主要工具,以及提供足夠(並且負責任的)警察權力來執行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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