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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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n個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一個難題。 試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夕了解事態是一項挑戰。 (圖片來源:althistory.wikia.com)

國際法沒有明確的領域或理事機構。 它由管理不同國家,政府,企業和組織之間關係的許多法律,規則和習俗組成。

它包括零碎的習俗; 協議; 條約; 協定,“聯合國憲章”等章程; 協議; 法庭; 備忘錄; 國際法院的法律先例等。 由於沒有管理,執行實體,這主要是自願的努力。 它包括普通法和判例法。 國際法的三個主要原則。 他們是 禮讓 (兩個國家有共同的政策思想,一個將服從另一個國家的司法決定); 國家行為學說 (基於主權 - 一國的司法機構不會質疑另一國的政策或乾涉其外交政策); 和主權豁免原則(防止國家的國民在另一國法院受審)。

國際法的主要問題是,基於國家主權的無政府主義原則,它無法有效地處理全球公域問題,因為沒有採取協調一致的行動來應對氣候變化。 雖然在和平和環境危險方面顯而易見,我們是一個被迫在一個小而脆弱的星球上生活在一起的人,但沒有法律實體能夠制定成文法,因此我們必須依靠談判 特設 條約處理系統性問題。 鑑於這樣一個實體不太可能在不久的將來發展,我們需要加強條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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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剛從巴勒斯坦回來,在那兒,我們的一次會議是與巴勒斯坦解放組織(PLO)談判小組的成員舉行的。 他們解釋並鼓勵人們支持將巴勒斯坦問題“國際化”的運動,換句話說,將其擺在聯合國和國際刑事法院之列,並不再依賴美國和其他有關方面的“ good旋”。 (看到 http://english.pnn.ps/index.php/politics/9394-plo-qits-time-to-internationalize-the-palestinian-questionq 我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當前例子,表明需要有效利用國際機構來結束衝突,而不是逐個國家輪流和交易的舊拼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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