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非常實用的國際法體系已經發展了幾個世紀,需要進一步發展成為和平系統的有效組成部分。
改革聯合國可以而且需要在多個層面進行。
“聯合國憲章”不禁止戰爭,它禁止侵略。
安全理事會的組成和方法已經過時,只有在保持或恢復和平方面效果最低。
鑑於其使命,聯合國資金嚴重不足。
聯合國需要在可能的情況下更加積極主動地預見和預防衝突,並迅速、非暴力地干預已燃起的衝突,以便迅速撲滅大火。
有一些建議可以使GA更有效。
國際法院或“世界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
國際刑事法院(ICC)是一個常設法院,由一個條約創建,即“羅馬規約”,該條約在1國家批准後於2002 7月60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