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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迪遜的音樂:論讀第一修正案 伯特·紐伯恩(Burt Neuborne)的一本新書,乍一看似乎不太可能在今天發揮多大作用。 誰想慶祝奴隸主詹姆斯·麥迪遜的自由觀體現在一部過時的憲法中,迫切需要更新或重寫? 誰想听到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前法律主任的聲音?他剛剛簽署了一份請願書,支持僱用無人機謀殺和總統侵略戰爭的捍衛者哈羅德·科(Harold Koh)到紐約大學教授人權法,這是一群古板腐敗的教授反對學生所採取的道德立場的請願書?

但紐伯恩的主要論點並不是對詹姆斯·麥迪遜的崇拜,他只是像社會上的其他人一樣對戰爭視而不見,正如他所寫,他相信世界“依賴於美國力量的支柱”(無論世界是否願意)。 雖然謀殺合法化對於紐伯恩的憲法觀點來說可能不是問題,但賄賂合法化卻是個問題。 這就是地方 麥迪遜的音樂 變得有用。 每次美國最高法院做出有利於富豪統治的裁決,都是違背先例、常識、基本禮儀,以及對《權利法案》的連貫且合理的解讀,將各種修正案解讀為旨在加強民主。

它還做出了反對憲法的裁決,憲法沒有賦予最高法院對任何此類事情做出裁決的權利。 遺憾的是,雖然沒有辦法將最高法院從憲法中解讀出來,但它很容易被理解為受國會法律的管轄,而不是相反。 並不是說今天的國會比今天的最高法院讓我們更接近民主,而是當我們的文化準備好進行改革時,可用的路徑將有很多,每個機構都將受到改革或廢除。

第一項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尊重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信仰; 或限制言論或新聞自由; 或人民和平集會並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值得讚揚的是,紐伯恩並沒有選擇像美國公民自由聯盟那樣解讀這一點,即包括對賄賂和私人選舉支出的辯護。

麥迪遜的最初草案經過參議院的嚴格編輯——參議院是值得廢除的機構之一,麥迪遜本人對此負有部分責任——首先是保護宗教和世俗良心。 最終草案首先禁止政府強加宗教,然後禁止政府禁止任何人的宗教信仰。 重點是以十八世紀的方式建立思想自由。 從思想轉向言語,從普通言語轉向新聞界。 其中每一項都得到保證的自由。 除了言論和媒體之外,民主國家的思想軌跡還發展為大規模行動:集會的權利; 除此之外,還有向政府請願的權利。

正如紐伯恩指出的,第一修正案描繪了一個運轉良好的民主制度; 它不只是列出不相關的權利。 言論自由也不是它列出的唯一真正權利,其他權利只是它的具體實例。 相反,思想、新聞、集會和請願自由是具有其自身目的的獨特權利。 但它們本身都不是目的。 全部權利的目的是塑造一個政府和社會,讓大眾思想(曾經是富有的白人男性,後來擴大)至少對公共政策產生一些重大影響。 當然,目前情況並非如此,紐伯恩將這主要歸咎於最高法院幾個世紀以來在如何解讀第一修正案方面的選擇,無論善意與否。

正如紐伯恩所說,向政府請願的權利被忽視了。 除非得到多數黨領袖的批准,否則任何事情都不會在所謂的眾議院進行投票。 代表一小部分人口的四十一位參議員可以阻止參議院的幾乎任何法案。 對請願權的民主理解可能允許公眾迫使國會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投票。 事實上,我認為這種理解並不是什麼新鮮事。 杰斐遜手冊是眾議院規則的一部分,允許請願書和紀念館,這些請願書和紀念館通常由地方和州政府和團體提交給國會。 至少在彈劾程序中,它列出了請願書和奏摺(請願書附帶的書面事實陳述)作為啟動彈劾程序的手段之一。 我知道,因為我們成千上萬的人收集了數以百萬計的請願書籤名,以開始彈劾喬治·W·布什總統,儘管華盛頓的行動或討論為零,但在民意調查中,彈劾的願望也達到了多數。 公眾甚至無法強迫投票。 我們的冤屈沒有得到平息。

集會權被禁錮在言論自由的籠子裡,新聞自由權被企業壟斷,言論自由權在該有的地方被扼殺,在不該有的地方擴張。

我不相信那些反對所有言論限制的人。 當涉及到威脅、勒索、勒索、造成傷害的虛假陳述、淫穢、“鬥毆言論”、敦促採取非法行動的商業言論或極其虛假和誤導性的商業言論時,言論不被視為自由。 根據美國加入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必須禁止“任何戰爭宣傳”,這一標準如果得到執行,將消除美國電視收視的很大一部分。

因此,我們必須選擇在哪裡允許言論,在哪裡不允許言論,正如紐伯恩所記錄的那樣,目前這是在對邏輯零尊重的情況下完成的。 花錢選舉一位對財閥友好的候選人被認為是“純粹言論”,應該受到最高的保護,但為該候選人的競選活動捐款則是“間接言論”,應該受到較少的保護,因此受到限制。 與此同時,燒毀徵兵卡只是一種“交流行為”,當選民寫下名字作為抗議投票時,這種行為根本得不到任何保護,甚至可能被禁止。 最高院不允許法官審理其中一名訴訟當事人是法官的主要捐助者的案件,但允許民選官員管理那些為他們購買席位的人。 儘管缺乏人的尊嚴,公司仍享有第一修正案的權利,無法獲得第五修正案的保持沉默的權利; 我們是否應該假裝公司是人類? 儘管印第安納州的任何地方都沒有發現任何選民欺詐案件,但法院還是維持了印第安納州選民身份證件的要求,儘管它知道這會對窮人造成不成比例的傷害。 如果比其他人花錢並有效地為候選人購買選舉的權利是受保護言論的最高形式,那麼為什麼投票權是最低的呢? 為什麼貧困社區允許排長隊投票? 為什麼可以對選區進行不公正劃分以保證候選人或政黨的選舉? 為什麼刑事定罪可以剝奪投票權? 為什麼選舉的設計可以使兩黨雙頭壟斷而不是選民受益?

紐伯恩寫道,“十九世紀強大的第三方文化依賴於選票的便捷性和交叉支持的能力。 最高法院已經消滅了兩者,留下了一個共和卡特爾,扼殺了可能威脅現狀的新想法。”

紐伯恩提出了許多常見且非常好的解決方案:在我們的廣播中創建免費媒體,提供稅收抵免以有效地為每個人提供用於選舉的資金,像紐約市那樣匹配小額捐款,像俄勒岡州那樣創建自動註冊,創建選舉日假期。 紐伯恩提出了投票義務,允許選擇退出——我寧願添加一個選項來投票給“以上都不是”。 但真正的解決方案是一場民眾運動,迫使我們政府的一個或多個部門將其目的視為支持民主,而不僅僅是以其名義轟炸其他國家。

這讓我們看到了我們政府所做的首要事情,即戰爭,就連法學教授中的批評者也贊同這一點。 值得稱讚的是,紐伯恩贊成出於良心拒服兵役的權利,以及團體或個人向被貼上“恐怖分子”標籤的團體傳授非暴力行動技巧的言論自由權。 然而,他支持聘請一名男子擔任所謂的人權法教師,這名男子利用自己的法律背景告訴國會,美國沒有戰爭權力,使對利比亞的殘酷和公然非法襲擊合法化,這場襲擊可能造成永久性災難,無助的人們乘船逃離,並製裁用無人機導彈大量謀殺男人、女人和兒童的做法。

我很想看到紐伯恩教授的解釋,即政府如何用地獄火導彈謀殺他(以及他附近的任何人)的權利,同時他的人身安全免遭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他的權利,除非有大陪審團的陳述或起訴書,否則他有權不為死刑或其他臭名昭著的罪行負責,他接受迅速和公開審判的權利,他被告知指控並與證人對質的權利,他的權利傳喚證人的權利、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以及不遭受殘忍或不尋常懲罰的權利。<-bre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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