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该法案的第44条 World Beyond War 白皮书 全球安全体系:战争的替代品。 继续 前 | 以下 部分。)
国际法没有明确的领域或理事机构。 它由管理不同国家,政府,企业和组织之间关系的许多法律,规则和习俗组成。
它包括零碎的习俗; 协议; 条约; 协定,“联合国宪章”等章程; 协议; 法庭; 备忘录; 国际法院的法律先例等。 由于没有管理,执行实体,这主要是自愿的努力。 它包括普通法和判例法。 国际法的三个主要原则。 他们是 礼让 (两个国家有共同的政策思想,一个将服从另一个国家的司法决定); 国家行为学说 (基于主权 - 一国的司法机构不会质疑另一国的政策或干涉其外交政策); 和主权豁免原则(防止国家的国民在另一国法院受审)。
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无政府主义原则,它无法有效地处理全球公域问题,因为没有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来应对气候变化。 虽然在和平和环境危险方面显而易见,我们是一个被迫在一个小而脆弱的星球上生活在一起的人,但没有法律实体能够制定成文法,因此我们必须依靠谈判 特设 条约处理系统性问题。 鉴于这样一个实体不太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发展,我们需要加强条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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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响应
我刚从巴勒斯坦返回,我们的一次会议是与巴勒斯坦解放组织(PLO)谈判小组的成员举行的。 他们解释并鼓励人们支持将巴勒斯坦问题“国际化”的运动,换句话说,将其摆在联合国和国际刑事法院之列,并不再依赖美国和其他有关方面的“ good旋”。 (看到 http://english.pnn.ps/index.php/politics/9394-plo-qits-time-to-internationalize-the-palestinian-questionq 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当前例子,表明需要有效利用国际机构来结束冲突,而不是逐个国家轮流和交易的旧拼凑。